一、我公司位于北京,某员工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,4月2日返程,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、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。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打麻将哪个软件好用_电子游戏APP下载-官网平台: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,以下简称“39号公告 ” )规定,自4月1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因此,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,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,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。
二、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,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,并取得了6 %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请问,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?
答:按照现行政策规定,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,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,应按照6 %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,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,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,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三、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(如客户、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)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,能否抵扣进项税额?
答:39号公告规定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,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。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,不能纳入抵扣范围。需要注意的是,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,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,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,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四、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 %扣除率扣除,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 %税率的货物,能否加计抵扣?如果能,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 %还是1 %?
答:2019年4月1日以后,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 %税率的货物,统一按照1 %加计抵扣,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。
五、总局网站发布的《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》中,打麻将哪个软件好用_电子游戏APP下载-官网平台:一般纳税人“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”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具体指的是什么条件?
答: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打麻将哪个软件好用_电子游戏APP下载-官网平台: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、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6 ]47号)规定,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,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5 %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《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》中所称“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”是指上述规定的情形。
六、某外贸企业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(原征退税率均为16 %),取得税率16 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4月15日,又购进一批货物,取得税率为13 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7月15日,该企业将上述货物出口,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7月15日。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?
答:根据39号公告规定,自2019年4月1日起,原适用16 %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 %的出口货物,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%。2019年6月30日前(含2019年4月1日前),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,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,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,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。按照上述规定,因该批货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后,过渡期已经结束,应统一适用13 %的退税率。
七、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当月销售咨询服务,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(税率6 %),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,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?
答:按照《打麻将哪个软件好用_电子游戏APP下载-官网平台: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),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,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:
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四)》(以下称《附列资料(四)》)“二、加计抵减情况”“本期发生额” =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×10 %=25×10 %=2 .5 (万元)。
《附列资料(四)》“二、加计抵减情况”“本期可抵减额” =“期初余额” +“本期发生额” -“本期调减额” =0 +2 .5 -0 =2 .5 (万元)。
由于主表第11栏“销项税额” -第18栏“实际抵扣税额” =30 -25 =5 (万元) > 《附列资料(四)》“二、加计抵减情况”“本期可抵减额”,所以《附列资料(四)》“二、加计抵减情况”“本期实际抵减额” =“本期可抵减额” =2 .5万元。
主表第19栏“应纳税额” =第11栏“销项税额” -第18栏“实际抵扣税额” -《附列资料(四)》“二、加计抵减情况”“本期实际抵减额” =30 -25 -2 .5 =2 .5 (万元)。
以上各栏次均为“一般项目”列“本月数”。
八、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,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,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?
答:按照39号公告规定,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,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,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,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,计算加计抵减额。
九、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?
答:按照39号公告规定,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,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、铁路车票以及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,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(手写无效),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。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。
十、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 %部分,尚未抵扣完毕的40 %部分,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?
答:不可以。按照39号公告规定,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 %部分,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,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。